土地登記各論-建物面積之計算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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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建物面積之計算

建物面積之計算(地測276)

1.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
2.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151條第2項、第158條及第159條規定辦理。
3.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測量錯誤之更正

1.測量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地測278準用232)
(1)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2)抄錄錯誤者。
2.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
3.所稱抄錄錯誤:
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4.有下列測量錯誤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得依照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1點)
(1)土地面積係日據時期計算錯誤者。
(2)因都市計畫樁位測定錯誤致地籍分割測量錯誤,經工務機關依法完成樁位更正者。
(3)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並無錯誤,因地籍逕為分割測量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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