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新課綱 111年警專考試科目將調整科目命題範圍
因應教育部108課綱實施,警專考試自111學年度起調整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入學考試科目及命題範圍。科目包括國文、英文、物理、化學、地理、歷史、數學等,各科目命題範圍以高中必修及選修課程綱要為準,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甲組
【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消防安全科、海洋巡防科】
乙組
【行政警察科】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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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命題範圍,依據現行教育部公布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其中甲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 A」;乙組數學命題範圍同「數學 B」),並依各考科之測驗目標設計試題,但非以課本內容為限。
2.各科(國文作文部分除外)均採電腦閱卷選擇題,區分為單選題、多重選擇題兩類。單選題未作答者不給分,答錯者不倒扣。多重選擇題每題 5 個選項各自獨立其中至少有 1 個選項是正確的,每題皆不倒扣,5 個選項全部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只錯 1 個選項可得一半分數,錯 2 個或 2 個以上選項不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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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最新警察考試資訊】
1.體能測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合格
2.口試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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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貧乏或對警察、消防、海巡專業觀念偏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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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或口齒不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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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消防、海巡工作者。
3.體格檢查標準,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合格:
1.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2.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3.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男性未達165公分(赤足)。女性未達160公分(赤足)。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赤足)。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赤足)。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或超過28,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或超過26。
※身體質量指數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各眼祼視(不戴眼鏡)未達0.2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
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註: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以不合格論。
耳聾或重聽者。
※聽力(音叉)檢查不正常者,請以純音聽力檢查確認,複試時一併繳驗檢查報告,如未矯正之優耳(較好耳)聽力閾值超過55分貝為體檢不合格。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心臟瓣膜疾病、動靜脈疾病、心臟節律或傳導異常。
※指定醫院聽診檢查如有心臟雜音、心律不整或靜態心電圖檢查異常者,請進一步做 心臟超音波檢查或24小時心電圖確認,並請醫師判定有無上述心血管疾病,複試 時應繳交檢查報告(含靜態心電圖)及診斷證明書,本校依檢查結果審查,如有上述任一心血管之疾病為體檢不合格。
1.胸部 X 光檢查異常,肺部結核經痰塗片陽性反應者,須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
2.肺結核檢查陽性反應結果,於入校時須檢附診斷書證明無傳染之虞者,始可入校接受教育訓練;入校後如需接受後續療程方能痊癒者,則依本校專科警員班學則辦理 。
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以上者。
※ 肝功能檢查( GOT、GPT) 報告, 須請醫院註記正常範圍。
1.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狀態違常或癲癇,致不堪接受教 育訓練者;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 。
2.患有法定傳染病,因公共防治需求,需隔離治療者。
3.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認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
4.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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