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工作內容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簡稱警專)是一所提供兩年制專科教育的學校。其教育目標在於培養能勝任各類警察、消防工作及業務能力的基層人員。警專招生對象為25歲以下的青年,設有「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消防安全科」及「海洋巡防科」等科別。在學期間,學生可享受公費待遇及每月約16,000元的生活津貼。畢業後,學生將獲得副學士學位及副學士學位證書。警專畢業生需參加警察特考,並通過考試後才能被分配到相關職位。【警專最新考訊】
職司基層警察人員培訓,也是臺灣地區唯一的基層警察人員教育訓練機構。凡本科畢業學生,或培訓結業學員,無分性別,一律分發外勤實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成為代表國家,與民眾直接接觸,合法配帶器械,執行公權力,必要時,亦得動用強制力,以管制人民或為民服務的基層警察人員。
基層(分駐)派出所重在實作,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外勤勤務機構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
主要分為10大類:
(一)行政類:例如,取締違規攤販、實施臨檢身分查證、取締妨礙風化(俗)......等。
(二)保安類:例如,遊民收容輔導、民眾聚集案件初步處理......等。
(三)戶口類:例如,失蹤人口處理、家戶訪查......等。
(四)外事類:例如,處理涉外治安案件......等。
(五)交通類:例如,取締砂石車超載、酒後駕車取締、交通疏導執行、車禍案件處理......等。
(六)經濟類:例如,取締地下錢莊、取締私菸酒查處......等。
(七)後勤類:例如,值班槍械彈藥清點......等。
(八)勤務指揮類:例如,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
(九)諮詢協助民事案件: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車禍賠償、租賃糾紛之協助......等。
(十)刑事類:例如,受理刑案報案、受理傷害、擄人勒贖、恐嚇......等案件,以及逮捕現行犯、解送人犯、執行搜索扣押、查處賭博案件、受理性搔擾案件、受理性侵害案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執行取締酒後駕車......等。
由是,本科期望培訓適格的基層警察人員,使之具有從事基層警察工作應具備之核心能力;亦即,使其具有下列三位一體的能力:
(一)具有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執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方式的能力;
(三)具有執行「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10大類勤務工作的能力。
消防安全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分發全國消防機關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1、依法執行各項火災預防措施,如防火宣導、防火管理制度、檢修申報制度、防焰制度,以期減少火災之發生。
2、以科學之方法,詳實調查,瞭解火災發生之原因,以作為火災預防之參考。
3、依法執行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以保障民眾之安全。
4、災害發生時,從事災害搶救工作。
5、受理民眾報案,從事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6、依法從事災害防救工作。
畢業後分發任職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警察類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訪查、犯罪預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並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進行各專業警察領域發展。
1、個別執行家戶訪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經指派晝夜輪替執行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共同勤務。
2、共同執行查捕逃犯、取締組織犯罪、檢肅槍械與毒品、檢肅竊盜、資訊科技等犯罪偵查工作。
3、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及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交通事故處理等交通執法工作。
4、從事聚眾活動處理、臨時支援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或支援各警察局專案辦理等治安維護工作。
5、從事少年保護輔導、校園安全巡查、少年犯罪宣導及中輟生協尋、協尋通報等工作。
6、從事保護婦幼安全、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偵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性騷擾、跟蹤騷擾案件等工作。
畢業後分發任職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別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海洋巡防科畢業生未來工作特性與內涵
分發海巡機關擔服海域巡防工作,其中,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1、依各海巡單位轄區勤務規劃,晝夜輪替執行海上巡防艦艇巡邏工作,以遏阻海上犯罪、走私、偷渡等非法情事。
2、執行可疑船艇登臨、查艙等檢查工作,並執行查緝走私槍械、毒品、農漁畜產品與查緝偷渡等專案勤務工作。
3、對於海域內違法捕魚事件進行取締、蒐證並函送主管機關;執行威力掃蕩勤務驅離大陸漁船越界捕魚,必要時,沒入漁具、漁貨。
4、從事海上犯罪調查工作,並依權責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5、海難事件發生時,執行第一線海難搜索救助工作,遇有漁船失聯,執行協尋工作。
6、依年度規劃執行北太平洋、中西太平洋、印度洋漁業巡護工作。
7、從事海洋污染事件之取締、蒐證與移送主管機關等工作。
畢業後分發任職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 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分發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