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與採權益法之投資 (二)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融資產與採權益法之投資 (二)
採權益法投資之會計處理
採權益法之投資
類別 | 評價方法 | 未實現損益 | 已實現損益 | |
其他損益 | 處分損益 | |||
無重大影響力 (持股<20%) |
成本法+公允 價值法(市價法) |
1.以公允價值入損 |
股利收入 | 1.以公允價值入損益: 處分日公允價值變動 損益。 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淨售價-成本 |
有重大影響力 (持股 20%~50%) |
權益法 | 不認列 | 被投資公司 股權變動淨額 |
淨售價-帳面價值 |
有控制能力 (持股>50%) |
權益法+合併報表 | 不認列 | 合併損益 | 淨售價-帳面價值 |
長期債券投資
一、會計科目處理
類別 | 會計科目之處理 | 分類 |
採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以攤銷後之成本評價 | 流動或非流動 |
經常交易 | 「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列入損益表(I/S)之營業外收支 | 流動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列入資產負債表(B/S)權益 | 流動或非流動 |
二、買進成本
(一) 淨額入帳
債券投資以折溢價淨額入帳,於財報上不再另設折溢價科目。
(二) 可轉債之分離認列
若為可轉換公司債,則須將股票轉換權分離。
(三) 發行日後之買進成本
若債券於發行日後買進,則購買價=發行價+發行後之應計利息(面額×利率×天數)。
(四) 手續費≠費用
債券投資之相關手續費,不做當期費用,視為債券成本。
合併財務報表
採權益法之投資
一、投資損益
投資損益=
被投資公司損益×持股比例±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攤銷±未實現損益消除
➜每年差異攤銷金額=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攤銷年限
總差異=投資成本-淨值×持股比例
攤銷年限=引起淨值差異原因所影響年限
二、採權益法之投資(資產負債表)
期末(12/31)採權益法之投資
=期初(1/1)採權益法之投資+本期投資損益-現金股利
◎ 在權益法下,現金股利屬「投資退回」。
三、權益法之使用時機(採權益法之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一) 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50%↑)。
(二)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 20%以上,未具有控制能力者。
但有證據顯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 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雖未達 20%(20%↓),但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者。
合併財務報表之處理原則
一、目的
提高財務透明度,防範母公司藉由子公司作帳之弊端。
二、強制編入財務報表
凡是具有控制能力之被投資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均須編入合併報表。
三、主要內容
上市上櫃公司之半年報,均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且重要子公司之財報須經過會計師核閱。
四、得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
(一) 母公司本身亦為其他家公司完全持有之子公司,或為被其他公司部分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股東
已被告知且不反對該母公司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二) 母公司未公開發行權益證券或債券。
(三) 母公司未因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商品,而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
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
(四) 其中間母公司或最終母公司已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五、子公司納入合併報表
母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時,應將所有子公司納入。
六、日期一致性
母子公司應以相同之報導日期編製,當母公司與子公司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子公
司應依母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若實務上不可行,子公司與母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
時,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項,應於合併財報中加以調整,差異期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
月。
七、具備控制能力與否
(一) 持股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 以母公司直接持股加上持股超過 50% 子公司之持股合
併計算。
(二) 直接或間接持股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未超過 50%,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有控制能力: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以上有表決權之股份。
2.依法令或契約規定,可操縱公司財務、營運或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其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其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5.其他具有控制能力者。
◎ 評估是否具有控制能力時,須目前可行使或轉換之潛在表決權,無須審查投資公司之行使或轉換
意圖。
(三) 權益之差異
1.持股 100%:
合併權益=合併前母公司個別權益。
2.持股 51%~100%:
合併權益=合併前母公司個別權益+少數權益。
(四) 其他合併報表之編製
1.損益表:母公司+子公司(淨利=母公司淨利)
母公司投資收益=
子公司全年虧損×持股比例-順逆流未實現損益。
2.保留盈餘表:母公司之保留盈餘表。
3.資產負債表:
母公司+子公司(不含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採權益法之投資)。
4.現金流量表:
(1) 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母公司損益+少數股權損益。
(2)籌資活動現金流量中合併分配現金股利=母公司分配之+子公司分配少數股權。
(五) 未實現損益
母子公司銷貨,且貨物尚未出售與外界第三者
1.順流交易:
母公司銷貨給子公司,使母公司營收獲利虛增──
(1) 合併銷貨收入=
母公司銷貨+子公司銷貨-順流交易 100%交易金額。
(2) 合併銷貨成本=
母公司銷貨成本+子公司銷貨成本-順流交易 100%銷貨金額。
(3) 合併存貨=母公司存貨+子公司存貨-未實現毛利。
◎ 未實現毛利=順流交易總銷貨毛利×年底未出售部分×100%
2.逆流交易:
子公司銷貨給母公司,使子公司營收獲利增加──
(1) 合併銷貨收入=
母公司銷貨+子公司銷貨-逆流交易 100%交易金額。
(2) 合併銷貨成本=
母公司銷貨成本+子公司銷貨成本-逆流交易 100%銷貨金額+未實現毛利。
(3) 合併存貨=母公司存貨+子公司存貨-未實現毛利。
◎ 未實現毛利=逆流交易總銷貨毛利×年底未出售部分×按持有子公司股比例 100%
八、待處分子公司之會計處理原則
(一) 待處分子公司之定義
母公司管理階層可能出售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管理階層已有出售計畫之承諾。
2.已積極尋找買主,已確定能完成出售計畫。
3.已積極按待處分子公司現值公允價值洽商交易。
4.出售交易應屬一年內能完成者。
5.出售計畫極少可能有重大改變或終止情事。
6.若母公司因無法控制之事件導致出售交易延遲一年以上者,且有充分證據顯示母公司仍維持其
出售承諾,則仍可將子公司視為待處分性質。
(二) 取得動機
若母公司取得子公司之動機,係以出售為主要目的,或意圖出售所持有子公司時,應列為待處分
子公司。
九、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一)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資產及負債,應分別認列,不得相互抵銷。
(二) 無須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
(三) 淨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兩者取其低。
(四) 公允價值若續後回升,迴轉金額不超過過去認列之累計減損及 35 號公報得迴轉之金額。
十、母公司投資子公司平時入帳分錄
1.取得子公司股權 | 採權益法之投資 現金 |
2.認列投資收益 | 採權益法之投資 現金 |
3.收到股利 | 現金 採權益法之投資 |
◎ 母公司投資子公司所獲得之股利報酬,視為投資成本之減少。
十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
(一) 母公司報表
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時,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案持股比例列為母公司庫
藏股票。
(二) 合併報表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編製合併報表時,應列為權益之減項,視同庫藏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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