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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總論
(一)支給單位
1.退休撫卹基金: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農田水利會與農田水利會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給,並由農田水利會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第70條Ⅰ)
2.水利會:
(1)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
(2)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成殘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第71條Ⅰ)
(3)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第79條Ⅳ)
(二)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
按農田水利會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計算;農田水利會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農田水利會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第70條Ⅱ)
(三)年資計算
1.一般計算方法:
(1)依本規則退休、資遣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
(2)未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或資遣年資。(第70條Ⅲ)
2.加計義務役年資:(第71條Ⅱ)
(1)農田水利會之現職職員,其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退休年年資。
(2)其應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應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補繳後,合併計算退休年資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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