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人員分發任用篇

作者:陸詩彥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警消人員分發任用篇

一、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學員(生)經三等警察特考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作業

流程:分發報到 → 訓練期滿 → 先予試用 → 合格實授

分發報到:

1.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國籍法第20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另行具結,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實施訓練期間:

1. 警察特考:

(1)警大(含保留受訓資格)畢(結)業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2個月

(2)警專畢(結)業、警大畢(結)業逾3年、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且考取相關類科者教育訓練10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3)跨考/警大畢(結)業但體技未修滿規定學期數者教育訓練2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2. 一般警察特考

   (1)以進修警大研究所保留受訓資格並畢業、曾經警大特考班結業未逾3年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2個月

   (2)錄取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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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滿:

1. 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服兵役:法定役期。

  (2)進修碩/博士:2/3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其他:2年。

  (4)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3年。

2. 申請補訓:原因消滅/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

訓練津貼:

類別

等級

備註

警察特考

教育訓練期間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教育及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較高,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一般警察特考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實務訓練期間 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各項規定請依當年度考試訓練計畫為準。

先予試用: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7條 - 初任各官等警消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警大警專生經實習期 
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7項 -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合格實授: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業於109年7月31日增訂發布,爰曾任警職之錄取人員,如係非現職人員,現已無從適用得先行派代送審之規定。

二、警專畢(結)業學員(生)經警察特考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作業

流程:分發報到 → 訓練期滿 → 先予試用 → 合格實授

實施訓練期間:

1. 警察特考:

   (1)警大或警專畢(結)業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2個月

   (2)跨考/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3年、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2. 一般警察特考

   (1) 曾經警大或警專特考班結業未逾3年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6個月

   (2)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

訓練期滿:

1. 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服兵役:法定役期。

  (2)進修碩/博士:2/3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其他:2年。

  (4)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3年。

2. 申請補訓:原因消滅/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

訓練津貼:

類別

等級

備註

警察特考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現職人員教育及實務訓練期間均支領警佐三階三。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

一般警察特考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

先予試用: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7條 - 初任各官等警消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警大警專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合格實授: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業於109年7月31日增訂發布,爰曾任警職之錄取人員,如係非現職人員,現已無從適用得先行派代送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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