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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人員分發任用篇
作者:陸詩彥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學員(生)經三等警察特考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作業
流程:分發報到 → 訓練期滿 → 先予試用 → 合格實授
‧分發報到:
1.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國籍法第20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另行具結,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實施訓練期間:
1. 警察特考:
(1)警大(含保留受訓資格)畢(結)業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2個月。
(2)警專畢(結)業、警大畢(結)業逾3年、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且考取相關類科者教育訓練10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3)跨考/警大畢(結)業但體技未修滿規定學期數者教育訓練2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2. 一般警察特考:
(1)以進修警大研究所保留受訓資格並畢業、曾經警大特考班結業未逾3年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2個月。
(2)錄取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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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期滿:
1. 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服兵役:法定役期。
(2)進修碩/博士:2/3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其他:2年。
(4)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3年。
2. 申請補訓:原因消滅/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
‧訓練津貼:
類別 |
等級 |
備註 |
警察特考 |
教育訓練期間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教育及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較高,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
||
一般警察特考 |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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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期間 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
※各項規定請依當年度考試訓練計畫為準。
‧先予試用: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7條 - 初任各官等警消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警大警專生經實習期
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7項 -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合格實授: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業於109年7月31日增訂發布,爰曾任警職之錄取人員,如係非現職人員,現已無從適用得先行派代送審之規定。
二、警專畢(結)業學員(生)經警察特考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作業
流程:分發報到 → 訓練期滿 → 先予試用 → 合格實授
‧實施訓練期間:
1. 警察特考:
(1)警大或警專畢(結)業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2個月。
(2)跨考/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3年、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
2. 一般警察特考:
(1) 曾經警大或警專特考班結業未逾3年且考取相關類科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6個月。
(2)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
‧訓練期滿:
1. 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1)服兵役:法定役期。
(2)進修碩/博士:2/3年。
(3)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其他:2年。
(4)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3年。
2. 申請補訓:原因消滅/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
‧訓練津貼:
類別 |
等級 |
備註 |
警察特考 |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現職人員教育及實務訓練期間均支領警佐三階三。 |
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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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特考 |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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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 |
‧先予試用: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7條 - 初任各官等警消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警大警專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合格實授: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業於109年7月31日增訂發布,爰曾任警職之錄取人員,如係非現職人員,現已無從適用得先行派代送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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