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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起訴的效力-繫屬效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起訴的效力-繫屬效力
一、時間點:自起訴書送達法院起算,直到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為止。
二、繫屬後,法院對於案件即有作成決定之義務 (即判決與裁定)。
三、內涵:
1. 管轄恆定 (行訴§17)
2. 當事人恆定 (行訴§110)
(1)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110Ⅰ)。
(2) 當事人恆定之例外—承當訴訟: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110Ⅰ但書)。
(3)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110Ⅱ)。
(4)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110Ⅲ)。
(5)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110Ⅳ)。
(6) 法定訴訟擔當之例外 (行訴§214Ⅰ)。
3. 原則上禁止訴訟內容之變更 (行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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