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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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

係指於個別行政訴訟事件中,就訴訟標的得以主張自己權利之資格。即於個案中,當事人具有向法院主張主觀公權利受到侵害,並請求以判決排除侵害之資格。

(1) 訴訟權能即要求當事人處於「具有主觀公權利,且權利受侵害」的情境;而主觀公權利的存否卻難以
     從一而論,故訴訟權能須就個案進行判斷。

(2) 具備訴訟權能,始具有訴訟實施權,而為適格之當事人。若原告不具備訴訟權能,則當事人不適格,
     進而所提起之訴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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