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之差異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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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之差異

行政法人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之差異

(1)行政法人為基於特別行政目的而創設的公法人型態:

行政法人的存在目的在於處裡那些屬於國家行政範疇,卻不適合以國家公權力直接干涉的事務。

(2)行政法人基於特別行政目的,因此與公法財團、公法社團的法人格基礎不同

(3)行政法人的設立受到「雙重的法律保留」所限制:

參照行政法人法第3條: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定之。
換句話說,行政法人除了受到本法的限制之外,依照其組織性質還需要另外有法律授權來訂定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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