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之實務見解-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行政契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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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實務見解-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之實務見解-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行政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121號判決 (部分內容節錄):

學校與其教師間為聘任關係,教師是否接受學校之聘任,得自由決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之權利,並負有一定之義務,此由教師法第3章關於教師聘任之規定,及同法第4章關於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可推之。又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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