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公營造物之要素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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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公營造物之要素

行政主體:公營造物之要素

(1)由行政主體在公法上所設立及控制:

設立公營造物的行政主體或有稱之為「營造物主體」,除了對公營造物有公法上的支配權外,亦得制定「利用規則」並交由營造物機關加以管理利用。

(2)必須持續存在:

就公營造物而言,須持續存在才能達成行政目的,而並非只為了完成一時的行政任務。換句話說公營造物的目的即在於能持續提供民眾對於物的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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