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之類型:公營造物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主體之類型:公營造物

行政主體之類型:公營造物

1.定義

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簡言之,公營造物的概念其實就是人和物的結合體,並著重在人與物之間的利用關係。例如:圖書館、公立醫院、殯儀館、動物園、監獄等等。

2.公營造物機構並非公法人

和公營造物同樣為人與物的結合體,但不具獨立的法人格。性質僅為行政機關而非行政主體。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