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社會秩序維護法 (110.05.26)(三)
作者:CHENGXIANG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 (110.05.26)(三)
二、調查
(一) 啟動調查原因 社會秩序維護法 39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二) 應妥予保管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 社會秩序維護法 40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三) 傳喚
1. 一般傳喚:社會秩序維護法 41
(1)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2)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A.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B.事由。
C.應到之日、時、處所。
D.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E.通知機關之署名。
(3)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4) 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5)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2. 對行為人逕行傳喚與強制到場:社會秩序維護法 42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裁處
(一) 處分書之製作 社會秩序維護法 43
1. 下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1) 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2) 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3) 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4) 單獨宣告沒入者。
(5) 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2.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2) 主文。
(3) 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4) 適用之法條。
(5) 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6) 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二) 直接逕行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 44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三) 即時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45
1.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專處或選擇處罰緩或申誡之案件等)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2.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四) 裁定書之制作 社會秩序維護法 46
1.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
2. 前項裁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2) 主文。
(3) 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4) 適用之法條。
(5) 裁定機關及年、月、日。
(6) 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五) 對嫌疑人逕行強制到場 社會秩序維護法 48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六) 裁定書或處分書之交付 社會秩序維護法 49
1.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2.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3.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七) 裁處確定之情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5
1. 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2.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下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3. 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4.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下稱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5.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四、執行
(一) 執行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50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 處罰之執行
1.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 51
2. 合併執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48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三) 拘留之執行
1. 強制到場:社會秩序維護法 52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2. 拘留執行之處所:社會秩序維護法 53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3. 拘留之釋放及其時間限制:社會秩序維護法 54
(1)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2)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