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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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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訴
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1)救濟範圍:
申訴之救濟範圍為與工作條件、機關之管理措施。
A. 此處所指的應為非行政處分之事項以及事實行為。
B. 舉例而言,包含上班可不可以開冷氣、是否要穿著制服及能不能攜帶外食等等事項。
(2)懲處與考績:
在實務與學說上,懲處與考績並不被認為是行政處分,原因在於兩者並不直接影響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透過申訴與再申訴救濟,不得提出復審與訴訟(釋字243號也同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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