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駛人之處罰-酒駕、吸 毒駕駛

作者:三民補

汽機車駕駛人之處罰-酒駕、吸 毒駕駛

第 35 條  汽機車駕駛人之處罰-酒駕、吸 毒駕駛

一、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二、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 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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