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變更-1

作者:洪正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1

五、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非管11)

1.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1)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2)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3)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4)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5)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6)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7)前述(1)~(6)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2.前述1.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二)風景區計畫

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二十五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非管12)

(三)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申請辦理程序(非管13)

1.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1)申請開發許可。
(2)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3)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2.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1.(2)申請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之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或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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