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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之申請及異動
作者:方哲第7條
申請新裝、改裝、停用、復水、廢止、過戶或其他用水異動事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必備文件,向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申辦,經審查符合規定並繳付應繳各項費用後,由本公司依申請事項辦理。
前項新裝、改裝工程費用,本公司得按用戶用水設備狀況分別計算,或以各種口徑與長度訂定統一標準收取之。
申請用水人如中途撤回申請,所繳各項費用,除接水費及用水設備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費可退還外,已施作之工料費用及路權單位不予退還之路面修復費概不退還。
第8條
用戶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
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得單獨申請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並應繳清前用戶之欠費。但前用戶於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公司得取消其變更;變更後取消前已發生之欠費,新用戶應予清繳。
用戶不願依前二項方式辦理者,得依新裝方式辦理。
第9條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
經本公司依本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停止供水之用戶,於停水原因消滅時,得申請復水。其停水期間二年以下者,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因前二項停用或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之用戶,本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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