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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概論 (二)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內部控制概論 (二)
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一、內部控制制度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 | 內部稽核制度 |
風險管理機制 | 自行查核制度 |
二、銀行稽核體系
外部查核 | 由金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保公司及會計師檢查。 |
內部查核 | 由內部稽核部門、會計部門、監察人檢查。 |
三、內部稽核
(一) 屬內部控制之其中一環節,具備以下功能:
1. 評估組織經營可能面臨之各種風險。
2. 維護銀行資產安全,杜絕舞弊,以保障存款人及股東權益。
3. 確保業務運作均遵守相關法令規章及作業規範、程序。
4. 維持財務及管理資訊之可靠性、完整性與即時性,並掌握營業單位之經營狀況及營運績效。
5. 對各項內部作業規範及其處理程序進行檢討,並提供改進建議,以提高營運效率,增加營業效益。
(二) 銀行內部應建立總稽核制,負責全行稽核業務之執行,並設總稽核一職擔任稽核部門之最高主管,其職等應等同於該行之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所有與稽核工作相衝突或牽制之職務。除以下職務外,總稽核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 稽核單位主管。
■ 遵守法令主管。
■ 防制洗錢專責人員。
(三) 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審計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提董(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0III)
(四) 內部稽核應具備條件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據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部門人員互為代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2. 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3. 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五) 銀行內部稽核單位查核對象與層級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5I)
1. 一般查核+專案查核:
針對銀行業之國內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國外營業單位及國外子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
2. 專案查核:
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專案查核。
(六) 自行查核制度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25)
1. 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就其本身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性質,自行指派非經辦該項業務之人員,查核其業務操作是否遵循法令規章及政策。
2. 自行查核負責人於實際執行查核前,應選定各項查核業務之查核人員,同時編製自行查核工作分配表,於查核當日通知各查核人員,依據指定查核項目辦理:
負責人職責 |
(1) 每年度開始前擬定自行查核計畫。 (2) 選定自行查核日期。 (3) 選定查核項目及範圍。 (4) 指定查核人員(非業務經辦) 。 (5) 分配查核工作。 (6) 監督自行查核之執行。 (7) 審查各查辦人員之工作底稿與查核報告,並將自行查核報告呈報營業單位負責人核閱後,呈報稽核單位審核。 |
查核人員職責 |
(1) 秉持獨立超然之態度,就指定查核項目,依據有關規定確實查核。 (2) 將查核事項明確記載於工作底稿,特別是業務缺失事項,應確實指明。 (3) 於查核工作結束後,應依據工作底稿內容,做成自行查核報告,呈交自行查核負責人審核。 (4) 對於工作底稿及自行查核報告內容之真實性,查核人員應予負責。 (5) 若查核時發現業務經辦人員有違規事實、徇私舞弊或失職情事,應即密報自行查核負責人或經理處理。 |
3. 一般自行查核
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半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性自行查核,即每年一至六月為上半年,七至十二月為下半年,換言之,上半年及下半年,至少各辦一次。
4.專案自行查核
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自行選定特定項目,作不定期之專案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主管機關或稽核單位亦可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營業單位於一定期間內,對某些特定或指定 之項目辦理專案查核。但若存在以下情形者,該月得免辦專案自行查核:
■ 前開各單位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
■ 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稽核。
■ 已辦理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
■ 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
5. 自行查核日期應事先保密,以維持查核工作之機動性。
6. 避免查核員查核其本身之業務,或由同一人連續多次查核同一項目。
7. 查核後所得缺失,應彙總於自行查核報告,送交自行查核負責人,並發函該營業單位,限期改善。
試題練習
1. 銀行營業單位辦理一般自行查核應每半年至少一次,其「每半年」應如何劃分?
(A) 每年一至六月為上半年,七至十二月為下半年
(B) 每年二至七月為上半年,八至翌年一月為下半年
(C) 每年三至八月為上半年,九至翌年二月為下半年
(D) 每年五至十月為上半年,七至十二月為下半年
Ans:A
2. 有關自行查核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行查核係由稽核單位指派非經辦人員辦理查核
(B) 自行查核目的之一,在於及早發現業務經營缺失,使管理階層得以及時補正或改進
(C) 自行查核制度可對意圖舞弊之從業人員產生嚇阻作用
(D) 自行查核得以輔助內部稽核查核頻率之不足
A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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