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學生國考專區】地政系
地政士|2023/11/08
-
信託法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2
地政士|2017/08/11
-
繼承編-1
地政士|2017/08/11
-
親屬編-5
地政士|2017/08/11
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2
作者:林強五、經紀業名稱及經營型態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於廣告載明:
(一)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
1.直營店或獨立品牌店: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之「經紀業名稱」,得為經紀業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名稱,或肆應廣告製作簡明扼要及經紀業實務需要,得適度簡化為足以使消費者辨識該廣告責任之經紀業名稱,並註明經紀業組織型態為「公司」或「商號」(例如:「○○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不動產(股)公司」或「○○房屋仲介企業社」簡稱為「○○房屋企業社」)。
2.加盟店或加盟經營:除依直營店方式註明經紀業名稱外,應另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不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經紀業名稱。
(二)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經紀業或其加盟經營者之名稱或其簡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六、廣告有下列表示或表徵之一者,得認定為不實廣告:
(一)建築物坐落地點:
廣告上標示建築物坐落地點與實際不符。
(二)不動產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但未辦保存登記部分,其面積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稅籍資料所載者,不在此限。
3.廣告上標示建築物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中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等法定用語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
(2)廣告表示建築物共同使用設施比率與完工建築物不符。
(三)廣告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事實不符,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相符,而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平面圖不符,且未於廣告註明差異。
2.設施或服務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誤為屬於給付之虞。
(四)廣告圖說:
1.廣告圖與說明文字不符。
2.不動產案件無法以明確之圖片表示,而以文字說明或以示意圖表示者,其文字說明或示意圖與事實不符。
3.廣告照片、圖示內容對不動產法定用途、權利範圍之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
(五)廣告對不動產建材之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
(六)公有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
1.廣告對公有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運動場、政府機關等)之表示與廣告當時之客觀狀況或完工後之實際狀況不符。
2.建築物之銷售廣告以未完成之公有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為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已完成。但已註明完工時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者,不在此限。
(七)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
1.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與事實不符。
2.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以文字搭配圖示方式說明,未敘及驗證數據,或該數據以非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算標準。
(八)廣告對不動產之外在環境、視野或景觀之表示與事實不符。
(九)廣告上標示之優惠或貸款額度與事實不符。
(十)停車位廣告:
廣告與施(竣)工圖不符,經建築管理機關認定為違法。如建商嗣後實際交付之停車位與廣告相符,亦同。
(十一)建造執照:
1.建造執照尚未核發,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
2.廣告表示建築物之用途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
(十二)預售屋廣告:
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者,得認其廣告不實。所稱之客觀狀況,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
(十三)其他涉及不實廣告內容。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