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

作者:郭妍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

鐵路特考

 

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且其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前項一定金額,由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自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

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

各機關之財產

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向保險機構投保。

財產保險之投保金額

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市價計算。

投保之財產

如發生火災等致遭受損失時,應保持現場原狀,並照規定時限,將發生時間、地點及損失情形,立即通知保險機構派員查驗理賠。

財產管理單位

於財產保險到期前,得視需要辦理續保手續。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

對財產之保養及防護,具有顯著績效者,管理單位得報請機關首長敘獎。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

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一)盜賣國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

(二)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

(三)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四)侵占國有財產者。

財產之減損

財產減損:

 

  • 移交
  • 撥出
  • 報廢
  • 損失
  • 贈與
  • 法院判決
  • 依其他法令
  • 備註:各機關財產減損經奉核定後,財產管理單位應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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