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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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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位別 |
應考資格 |
| 佐級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
| 員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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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員三級 |
三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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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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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佔訓練職缺,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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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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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考試採全國不分區錄取,其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3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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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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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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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別 | 體格檢查標準 |
| 鐵路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一)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一.0者(裸視力達0.八者,無須矯正視力) (二)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與機械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各資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任一眼斜視;(2)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一.0者(裸視力達0.八者,無須矯正視力)。 (三)其他人員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者。 二、聽力:(一)運輸營業類科各資位人員、養路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四O分貝者。 (二)其他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三、血壓:(一)養路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收縮壓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超過九○毫米水銀柱(mm.Hg)者。 (二)其他人員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四、握力:(一)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二十五公斤者。 (二)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者。 五、辨色力:色盲。六、四肢:機能不健全者。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八、患有精神病者。九、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