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建範圍內從事工程行為之相關規定
作者:陳少偉
1.限建範圍公告後
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機關及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2.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
依法無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行為前,檢附交通部規定之文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3.交通部依前2項規定會同審查或審查
認為其行為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違反禁建、限建範圍規定之處分(鐵路法§61-4)
1.違反前2條規定
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61-2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各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分得由交通部為之。必要時,轄區內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2.前項行為有損害鐵路設施
或危害行車安全者,申請人、承造人、起造人、監造人及實際行為人,應負連帶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禁建、限建範圍內相關事項辦法之訂定
前4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開展覽、公告、變更、廢止、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申請、審查、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徵詢地方政府後會同內政部定之。(鐵路法§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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