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運運輸方式

作者:陳少偉

鐵路貨運運輸方式


(一)整車運輸

凡一批貨物的重量、性質、體積、形狀需一輛或一輛以上貨車裝運,均為整車運輸之形式,以個別租賃的方式承運貨物,無固定之路線與班次。

(二)零擔運輸

適用於少量的貨物運送。當運送貨物不足一車時,必須與其他託運貨物混合裝載於一車。集約運輸為鐵路貨物零擔運送方式的一種,乃是將特定區間各站相互間發到之零擔貨物直接以卡車運送,並將特定區間車站與區外車站相互間發到之零擔貨物,利用卡車與鐵路貨車分別運至一站(集約站)後,再互相接載繼運至各貨物之到達站。

(三)駝背運輸

透過公路及鐵路合作運輸之方式,就稱為駝背運輸。

免除責任特約、危險貨物運輸

(一)鐵路運輸業者承運行李或貨物

須負擔運送責任與保管責任,若有遺失或損害,除非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過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其中依賠償辦法規定,若是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使然,即能免除責任,則稱為「免除責任特約」。此外,若是為了運送之需要,對於超過鐵路規定範圍者,允許託運人在運送契約上註明當貨物發生損害時,願意自行負責,與運送人無關,也稱「免除責任特約」。

(二)運輸業者對於運送貨物應負之責任及免除責任契約:

1.因不可抗力之免責:

(1)原則:須負責任。

(2)例外:可免除責任,例如:

A.    不可抗力。

B.    不可歸責於業者之理由。

C.    託運人、受貨人之過失。

D.    運送物性質、包裝不固。

2.當面未為請求賠償之免責:

(1)原則:不負責任。

(2)例外:要負責任:受貨人於發現運送物內部喪失、毀損,得於十天之內通知業者,可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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