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作者:陳少偉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鐵路法§3)

鐵路管理與監督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鐵路法§4)

鐵路資產及運送物不得檢查、徵用、扣押

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鐵路法§5)

鐵路受不可抗力損失時得請求政府撥借材料、貸款

鐵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時,為求交通迅速恢復,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予貸款。(鐵路法§6)

鐵路需用土地之徵收(鐵路法§7)

1.鐵路需用土地

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2.鐵路規畫興建或拓寬時

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鐵路警察之設置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鐵路法§8)

鐵路軍事運輸,另以法律定之(鐵路法§9)

鐵路軍事運輸依據「鐵路軍事運輸條例」之規定,主要規定交通部與國防部處理軍事運輸技術之相關事項,其中多係有關軍事運輸各種手續及收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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