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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體系概述
作者:林二元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之區分
由於在金融市場中交易的商品,其特質各有不同,為了便於區分不同的金融商品交易環境,根據不同的條件,又可將金融市場予以分門別類。
一、以期限長短區分
(一)貨幣市場 金融商品在市場上流通的期限為「一年以下」者,稱之為<貨幣市場工具>,以此種商品為主軸的交易場所,就是<貨幣市場>。如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以及知名企業發行的商業本票等。
(二)資本市場 金融商品在市場上流通的期限為「一年以上」者,便稱之為<資本市場工具>,以此種商品為主軸的交易場所,就是<資本市場>。如股票、債券、共同基金,以及台灣存託憑證TDR(外國企業於台灣發行的股票憑證,依據我國相關法令的規定,須透過「存託機構」發行)等,期限都是在一年以上,或無特定期間。
二、以商品性質區分
(一)權益市場 包含股票、TDR等權益證券之交易市場。
(二)債務市場 包含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以及商業本票等債務工具。
三、以流通順序區分
(一)初級市場(Primary Market) 又名發行市場,上市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首次透過證券或票券承銷商代為發行的市場,一般以<證券公司>為承銷機構,但若為商業本票等貨幣市場工具,則承銷機構為<票券金融公司>。
(二)次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 已透過承銷商發行的證券,又再繼續流通買賣的市場,又名流通市場,與二手市場或中古市場的原理十分雷同!資本市場工具如上市股票等商品,是以<集中市場>為次級市場,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上櫃股票,是以<店頭市場OTC Market>為次級市場。
四、以交割時間區分
(一)現貨市場
(Spot Market) 成交後須立即或在短時間內完成交割的市場。
(二)遠期市場
(Forward Market) 在成交後的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進行交割的市場。
五、以交易場所區分—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
(一)集中市場
(Centralized Market) 集中在某特定交易所內進行交易,以公開競價決定價格。
(二)店頭市場
(Over-The-Counter Market,OTC) 無特定交易場所,以電話、網路等方式,於櫃檯進行報價、詢價、議價等。
金融市場成員
一、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
(一)範圍
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二)特性
風險分散與資產配置能力較佳,於金融市場扮演資金樞紐的角色。
(三)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
1.直接金融
資金需求者直接在金融市場上,透過有價證券的發行,募集資金。
2.間接金融
資金需求者透過金融中介(如銀行),向大眾取得資金,如公司企業向銀行貸款一般。銀行貸放給企業的資金來源,即為大眾之存款。
(四)銀行
依銀行法定義
商業銀行 收受各類存款,並提供短中期信用放款。
專業銀行 經中央銀行許可後,所設立之專業銀行,主要針對不同產業,提供專業信用融通。
信託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 依據信託契約,以受託人身份,收受管理並運用信託資產,或以中間人的身份,進行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機構,主要業務有
1.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2.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3.投資上市股票、公司債券、短期票券、公債。
4.承銷、自營,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5.承辦中長期放款。
6.發行公司債券之保證。
7.國內外保證業務。
8.擔任債券發行之受託人,及股票發行之簽證人。
9.受託管理各種資產。
10.受託管理遺產或執行遺囑。
11.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12.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1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證券商(Financial Institution)
既是金融機構的一員,同時為證券市場的要角。
證券承銷商(Underwriter) 1.代銷或包銷發行人之有價證券之券商。
2.與國外投資銀行極為相近,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之承銷、公司企業重整,以及創業投資。
證券經紀商(Broker) 1.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相關業務。
2.受託執行買賣雙方間之有價證券交易,屬行紀業務。
證券自營商(Dealer) 1.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相關業務。
2.不得接受他人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三、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
業務涵蓋所有資本市場的相關運作,如證券承銷、企業併購、投資顧問,以及創業投資等,目前台灣較接近投資銀行的機構,屬綜合券商,也就是同時包辦承銷、經紀,以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公司。單以承銷論之,投資銀行具備以下三種角色
銷售上市上櫃證券。
提供市場投資人買賣證券之管道。
金融中介機構
於間接金融架構中,扮演資金樞紐的角色。透過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可有效降低資訊不對稱所引起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解決資金流通的阻礙,故在市場上大部分資金融通,均透過金融中介機構。
一、資金撮合的二大障礙
(一)交易成本
資金的交易成本是指交易所需花費的金錢和時間(資金剩餘者為了尋求資金需求所花費的搜尋成本、評估資金需求者的信用狀況所發費的評估成本,以及簽訂契約等作業成本)。若金融機構能夠吸收儲蓄者的小額資金彙集成大額資金,便可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降低平均交易成本。
(二)資訊不對稱
係指當交易的一方較交易的另一方掌握更加的資訊,則會導致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發生,使資源配置沒有效率。
1.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若銀行對企業的實際營運或財務狀況,無法確實掌握,則將使違約風險較高的企業,想辦法偽裝成違約風險較低的企業,向銀行貸得利率較低的貸款,但銀行也懂得為採取防範措施,即調高借款利率,然這反而使違約風險較低的借款企業,降低借款意願,而違約風險較高的借款企業,可能因調高後的利率可能仍低於原先預期的借款成本,提高了借款意願,如此一來導致銀行將資金貸放給違約機率高的企業,此即「逆選擇」。
2.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係指在借款人或有價證券的發行人取得資金後,沒有依照原來計畫使用資金,而從事高風險的的投機活動,使得還款之違約風險增加。此為交易後所發生的風險。
二、金融中介之種類
(一)依資金運用方式區分
1.存款中介機構:
主要以發行各種存款憑證,像企業、家庭和政府機構吸收存款,再將存款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如商業銀行、儲蓄協會以及信用合作社等。
2.契約中介機構:
與資金剩餘者訂定「契約」後,即以此契約為基礎,向資金剩餘者吸收資金後,主要用於長期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上。如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以及退休基金等。
3.投資中介機構:
對社會大眾發行證券或受益憑證,以取得資金,再將資金用於購買債票券、股票或從事放款等。如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等。
(二)依「貨幣性」區分
1.存款貨幣機構:
發行貨幣性間接證券的金融機構稱之。機構對資金剩餘者發行貨幣性間接證券(ex.可轉讓定期存單),以籌得資金,再對資金需求者融通,發揮中介功能。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以及農漁會信用部等。
2.貨幣機構:
發行非貨幣性間接證券的金融機構稱之。機構對資金剩餘者發行非貨幣性間接證券(ex.壽險保單),以取得資金,再對資金需求者融通,發揮中介功能。如保險公司、郵政公司,以及證券投資信託投資公司等。
(三)依營運業務屬性區分
商業銀行 100億 各類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匯款、貨幣兌換、提供短中長期放款
人壽保險 20億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
財產保險 20億 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
信託投資公司 20億 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接受、經理及運用信託基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之投資。
肆、信託投資V.S.投資信託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V.S.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3億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稱共同基金),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1000萬 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之投資。
二、信託投資公司V.S.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最低實收資本額 業務項目 產業屬性
信託投資公司 50億 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接受、經理及運用信託基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之投資。 金融中介機構之非存款貨幣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3億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稱共同基金),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資本市場成員,唯不參與資金之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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