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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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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記點與吊扣或吊銷駕照
作者:陳奇澤&程湘記違規點數1點
§33Ⅰ |
不遵守道路管制規則 |
§33Ⅱ |
堵塞超車道行車 |
§38Ⅰ |
違規攬客 |
§40 |
違反速限 |
§45 |
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
§47j~l |
違規超車 |
§48 |
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
§49 |
違規迴車 |
§60Ⅰ |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
§60Ⅱj |
不服從交通指揮 |
§60Ⅱk |
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所發布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命令 |
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記違規點數2點 |
§29j~m |
違反汽車裝載規定 |
§29-2Ⅰ、Ⅱ、Ⅳ |
違規超載 |
§30Ⅰj |
裝載整體物品違規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
§30Ⅰk |
汽車裝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
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記違規點數3點
§43 |
危險駕駛及噪音 |
§53 |
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
§53-1 |
行經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
§54 |
平交道違規 |
< >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二)吊扣或吊銷駕照、汽車牌照
1.汽車駕駛人(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
(1)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2)汽車駕駛人在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汽車
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道交條例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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