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記點與吊扣或吊銷駕照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違規記點與吊扣或吊銷駕照

記違規點數1點

§33Ⅰ

不遵守道路管制規則

§33Ⅱ

堵塞超車道行車

§38Ⅰ

違規攬客

§40

違反速限

§45

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47j~l

違規超車

§48

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49

違規迴車

§60Ⅰ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60Ⅱj

不服從交通指揮

§60Ⅱk

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所發布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命令

 

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記違規點數2點

§29j~m

違反汽車裝載規定

§29-2Ⅰ、Ⅱ、Ⅳ

違規超載

§30Ⅰj

裝載整體物品違規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30Ⅰk

汽車裝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記違規點數3點

§43

危險駕駛及噪音

§53

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53-1

行經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54

平交道違規

< >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二)吊扣或吊銷駕照、汽車牌照

1.汽車駕駛人(道交條例第63條第3項)

(1)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2)汽車駕駛人在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汽車

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道交條例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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