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攬客之處罰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違規攬客之處罰


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81-1條)

道路障礙

一、阻礙交通之處罰

(一)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
1.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2.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4.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5.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6.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7.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8.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9.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10.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二)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道交條例第83條)
(1)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2)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2.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道交條例第84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