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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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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大眾捷運法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依第三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發現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案件,即由本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裁處或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府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執行)執行裁處後,即當場交付予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受處分人當場拒收裁處書者,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執行裁處書送達程序。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催繳作業,如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
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
(104.05.15.)
一、臺北捷運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提倡民眾正當休閒活動,特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並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於車站公告,旅客於開放時段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時,應遵守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法令與本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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