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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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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電腦規定(道交條例第31-1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一)汽車駕駛人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機車駕駛人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道交條例第31-1條第4項~第5項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31-1條第1項及第2項之限制。
第31-1條第1項、第2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無證行駛他動力機械 (道交條例第32條)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道交條例第32條第2項~第3項
第32條第1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32條第1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違反動力器具使用規定 (道交條例第32-1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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