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壹、裝載原則

一、汽車之裝載原則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88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道交規則第77條)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2.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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