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第7項、第8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道交條例第92條第2項、第7項、第8項

(一)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

但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1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二)汽缸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1.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2.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3.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92條第2項規定。

4.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5.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6.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三)汽缸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第92條第7項第4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第92條第7項第4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吊扣、吊(註)銷駕照之通知 

(道交條例第92-1條)

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施行日

(道交條例第9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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