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車(道交規則第106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迴車(道交規則第106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在設有

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2.在設有

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3.禁止

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4.行經圓環路口

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5.汽車迴車前

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6.聯結車

不得迴轉。

道路行駛

1.交岔路口(道交規則第102條):

(1)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A.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B.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C.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D.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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