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作者:洪正、陳雲飛

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一、法源依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

為健全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財務處理,特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下稱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1條)

(二)水利會之財務處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2條)

二、經費收入與運用

(一)收入來源

水利會之收入來源如下:(第3條)

1.會費收入。

2.事業收入。

3.財務收入。

4.政府補助收入。

5.捐款及贈與收入。

6.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二)水利會經費用途如下:(第4條)

1.興辦、更新改善或維護灌溉及排水工程設施之支出。

2.管理及總務支出。

3.其他有關支出。

(三)儲蓄(第5條)

1.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農委會核定之。

2.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3.存儲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以契約約定之,並應事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四)投資(第6條)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投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

三、財務管理

(一)水利會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

應依農田水利會預算及決算編製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

(二)水利會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依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

(三)水利會財產之處分

應注重時效性及收益性,其財產處理要點,由農委會另定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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