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作者:洪正、陳雲飛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人事評議

一、人評委員

農田水利會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簡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會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第2條)

(一)總幹事。

(二)主任工程師。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

二、開會

(一)人評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由總幹事召集且擔任主席,總幹事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會長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第3條)

三、執掌(第4條)

人評會執掌:

  • 參加陞遷考核人員資格及評分之審查
  •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陞遷候選人員名冊
  • 員工考績之審議
  • 獎懲案件之評議
  • 其他由會長交議之重要人事事項

四、評議內容

(一)人評會認為評議案件有調查必要者,得視需要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指定人員調查後再議。人評會評議結果經會長核定後行之。(第5條)

(二)農田水利會職員對所受之獎懲認有不服時,得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事證申請重行審議,並以一次為限。(第6條第1項)

(三)農田水利會職員平時考核受記大功、大過之獎懲,不服前項重行審議之決定者,得於重行審議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再審議。(第6條第2項)

(四)管機關為辦理前項再審議事件,應設再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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