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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市場-1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零股交易
定義
買賣零股,指買賣同一種股票未以一千股(一張)為交易單位,而以一股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或其整倍數。
集中保管
委託人應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買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4)
零股交易之買賣申報
申報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起至二時三十分止。證交所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申報數量
零股交易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3、§6)
撮合成交
撮合方式
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每日升降幅度 零股交易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 (適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3之規定)。惟新上市股票如掛牌後首五日於普通交易採無漲跌幅限制者,其零股交易該段期間申報買賣價格亦為無漲跌幅限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7、§8)
鉅額交易制度
鉅額交易之定義
一、鉅額買賣之方式,以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為限。鉅額買賣不得融資融券。鉅額買賣之應收應付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與其他採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交割之買賣合併辦理交割。(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2)
二、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3)
1.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2.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3.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鉅額交易之限制條件
一、逐筆交易及配對交易不得融資、融券,但得借券賣出,禁止現股買賣當日沖銷。
二、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者,不得進行逐筆交易
及配對交易。
交易時段
逐筆交易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配對交易
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5、§10)
鉅額交易之買賣申報
申報數量
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
申報價格
以漲至或跌至參考基準價格百分之二為限,惟盤中鉅額交易時段申報價格範圍不得超逾當日一般交易市場漲跌停價格。
升降單位
升降單位為一分(百分之一元)。
漲跌幅度
申報買賣價格範圍之升降幅度,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適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3之規定)。
交割期 無論逐筆交易或配對交易,投資人須採 T+2日交割期。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3-1)
有價證券借貸制度
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
一、定義
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2)
二、營業時間
證交所借券系統提供有價證券借貸服務之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15)
申報數量與借貸期間相關規範
申報數量
出借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十個交易單位以上。
借券數量:至少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
借貸期間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續借申請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經由證交所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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