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日
作者:陳少偉
下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起算日期,依下列規定:
1.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
2.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
3.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
4.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
運送物喪失毀損之損害賠償(鐵路法§55)
1.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前條之規定。
2.行李、貴重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
旅客、貨物運送等相關事項規則之訂定(鐵路法§55-1)
1.鐵路旅客、行李、包裹、貨物運送、鐵路機構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鐵路運送規則」民國50年3月20日交通部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03年12月3日。
安全
鐵路設施及設備之維護;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提供(鐵路法§56-1)
1.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2.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3.第1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鐵路法§56-2)
1.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2.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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