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原則

作者:陳文欽

設計原則

鐵路特考
一、各機關辦公房屋

除辦公室外,得區分為「一般性共通空間」與「特殊性空間」兩類。

二、各機關新建房屋之設計

應依照營建法規有關之規定,其構造、型式、色彩、光線、空調、水電、消防、安全及噪音防止等,並應切合實際之需要。所需房間間數與面積大小,應視各機關業務、員額及經費情形而定。為統一各機關新建房屋設計,得由主管機關逐級規定式樣統一規劃。各機關舊有房屋不合設計原則者,應儘可能予以改善。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除軍事機關外

應按該機關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室面積,其規劃原則如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面積分配如下表。

機關人員類型:

1.院長、副院長及院秘書長

辦公室面積依實際需要劃設
備註:政務委員比照適用


2.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首長

辦公室面積125平方公尺

3.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副首長
三級機關或相當三級機關首長

辦公室面積60平方公尺
備註:院副秘書長比照適用

4.一級機關一級內部單位正副主管
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幕僚長
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一級內部單位正副主管
三級機關或相當三級機關副首長、幕僚長
三級機關或相當三級機關一級內部單位正副主管
四級機關或相當四級機關正副首長

辦公室面積20至25平方公尺
備註:一級內部單位含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

5.一般人員

辦公室面積8平方公尺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