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興建職務宿舍之相關規定
作者:陳文欽(一)不得建置職務宿舍
各機關除有特殊情形,並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外,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職務宿舍
(二)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
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規劃興建職務宿舍:
1.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
2.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3.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4.因延攬海外人才之特殊需要
(三)規劃興建宿舍之最大面積限制
1.單房間職務宿舍
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以三十三平方公尺為限
2.多房間職務宿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之最大面積以一百零六平方公尺為限
(四)規劃興建宿舍之程序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應擬具興建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就經管之老舊眷舍房地或撥用之公有土地或購買之私有地,自行規劃興建,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五、宿舍之管理
由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宿舍之種類、等級、供借對象、借用年限及其管理方式,依照本手冊,按房屋之面積、質料、環境、設備及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自行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
六、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
明定下列事項:
(一)宿舍公約明定事項
1.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2.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3.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4.公有財產愛護事項
(二)備註
1.前項公約,懸掛於宿舍之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2.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