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旅客等,違反規定之處罰

作者:陳少偉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旅客等,違反規定之處罰

1.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

有人違反第5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64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1)列車行駛中

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2)列車行駛中

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3)無故滯留

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4)不按規定

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5)未經許可

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6)拒絕

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7)於車廂或站區

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8)除依法令規定外

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9)未經許可

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10)滯留於

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11)無故躺臥於

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3.有前項或第68-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