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旅客等,違反規定之處罰
作者:陳少偉1.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
有人違反第5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64條準用第57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1)列車行駛中
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2)列車行駛中
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3)無故滯留
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4)不按規定
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5)未經許可
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6)拒絕
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7)於車廂或站區
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8)除依法令規定外
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9)未經許可
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10)滯留於
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11)無故躺臥於
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3.有前項或第68-1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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