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人事上之監督
作者:陳少偉鐵路事業之人事受交通部之監督,鐵路法相關規定如下:
A. 鐵路法第29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四、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B. 鐵路法第34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技術上之監督:
鐵路事業之興建與檢修技術受交通部之監督,鐵路法相關規定如下:
A. 鐵路法第14條第2項
「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B. 鐵路法第16條第2項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C. 鐵路法第19條
「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D. 鐵路法第56-1條第3項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E. 鐵路法第56-2條第2項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F. 鐵路法第56-3條第2項
「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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