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期貨交易

作者:林三元

臺灣期貨交易

一、應規定事項

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期§15)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二)交易制度。
(三)結算制度。
(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五)期貨商之管理。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緊急處理措施。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組織與業務職掌

(一)組織特性
臺灣期貨交易所採公司制,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業務規範
1.臺灣期貨交易所經營之業務,除依法令或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外,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之規定辦理。
2.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由臺灣期貨交易所訂定,並報經金管會核定。
3.臺灣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業務,設立期貨結算部門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結算部門之營業、財務與會計部門必須獨立。(期交業§4)

三、期貨契約上市

(一)標準化交易
1.期貨交易契約應經期貨交易所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在期貨交易所市場交易。(期交業§28)
2.上市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由期交所編訂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期交業§30)
(二)上市交易規範
1.臺灣期貨交易所應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日期三個營業日之前,公告上市有關事項。此上市公告事項應包括:期貨交易契約名稱、契約到期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契約價金、升降單位、每日漲跌幅、保證金、每日結算價、最後結算日、最後結算價、交割方式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期交業§29)
2.期貨交易契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期貨交易所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交易或終止上市:(期交業§31)
(1)喪失經濟效益。
(2)不符公共利益。
(3)經期交所業務委員會建議。
3.經金管會核准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期貨交易所應於實施日的三十日前公告。(期交業§32)

四、期貨商

(一)申請參加臺灣期貨交易所設集中交易市場進行期貨交易之期貨商,應具備下列條件:(期交業§13)
1.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照。
2.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所定之財務標準。
3.簽具市場使用契約。
4.填送申請書並檢附該期貨交易所規定之文件向期貨交易所申請核准。
(二)使用契約之簽訂
1.契約事項:
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應與交易所訂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應訂明下列各款事項:
(1)期貨交易經手費標準。
(2)期貨商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交易或終止契約。
(3)期貨商於被指定代為了結他期貨商所為之交易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期§39Ⅰ)
2.申報核備:
前項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應由期貨交易所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期§39Ⅱ)
3.契約撤銷或終止:
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業務許可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期§40)
4.終止契約之備查: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終止期貨商之契約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期§41)
5.了結交易之義務:
期貨商依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交易時,對其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交易,有了結之義務。(期§42)
(三)參與期貨交易之淨資本額
申請參加臺灣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之期貨商,其調整後之淨資本額,不得低於其客戶保證金總額的百分之六。
(四)交易委託
期貨商得以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方式接受委託買賣,委託均限當日有效。不聲明限價委託、一定範圍市價委託或其他委託方式,均視為市價委託。(期交業§52I、III、IV)
1.市價委託:
委託人不限定價格,直接委託期貨商代為申報買賣。
2.限價委託:
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期貨商以此價格申報買賣。

五、結算會員

(一)會員種類
參加臺灣期貨交易所市場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者,應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簽定結算交割契約,取得結算會員資格。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依其業務範圍,分為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等。(期交業§73、74)
個別結算會員        為自己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
一般結算會員        為自己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亦受託為其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
特別結算會員        受託為其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
(二)未繳交結算保證金之處置
結算會員非因財務因素而導致無法按時繳交結算保證金,經期交所核准後,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一小時完成結算保證金之繳交,並於次一營業日提出書面報告,檢附相關文件說明其原因。期交所對違約之結算會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將事件調查報告交紀律委員會備查,並向金管會申報備查。(期交業§102)
(三)財務因素導致違約
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情事時,期交所得採取下列措施:(期交業§103)
1.暫停違約結算會員的結算交割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2.轉知其他結算會員及期貨商。
3.清查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及其他財產,並立即採債權保全措施。
4.期交所並得依業務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違約結算會員之部位及保證金,並進行專案查核。
(四)結算交割契約之終止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交所得終止期結算交割契約,並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辦理:(期交業§77)
1.經相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2.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3.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4.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5.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6.違反期交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而情節重大者。
7.結算、交割行為違背信用,足致他人受損者。
8.未能持續符合期交所會員資格條件,經期交所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或辦理後仍未達標準者。

六、交割結算基金

(一)結算會員應依期貨交易所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其繳存以現金為限。(期交業§106)
(二)交割結算基金由期貨交易所設專戶保管,其運用以下列為限:(期交業§107Ⅰ、Ⅱ)
其中用於國庫券及政府債券之比率,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孳息結算
運用結算會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孳息,由本公司每半年結算一次,扣除必要費用及稅捐後,發還各結算會員。(期交業§107Ⅳ)
(四)交割結算基金之增繳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增繳交割結算基金:(期交業§108)
1.財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2.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紀錄者。
3.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業主權益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者。
4.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5.結算會員或其委託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有增加市場風險之虞者,或未能落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6.違反法令或期交所章則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或期交所迭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7.交割結算基金有不足支應市場風險之虞時,本公司得對全體結算會員調整交割結算基金之提撥金額。
8.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者。
(五)交割結算基金之支應
1.期貨結算機構於其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依下列順序支應:(期§49)
其中,第五款期貨結算機構所定分擔之比例,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應,均得向違約期貨結算會員追償。
2.結算會員之分擔金額與比例: 
交割結算基金依上述規定支應者,各結算會員分擔之金額以所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為限,其分擔比例由期交所訂定。(期交業§109)
3.動用後補足:
結算會員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依上述規定動用後,應依其支應數額於期交所規定期限內補足。(期交業§110)
(六)交割結算基金之發還
結算會員於結算交割契約終止後,須了結在期貨交易所市場所為之結算、交割業務,並將一切帳務結清,始可申請發還交割結算基金。(期交業§112)
1.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依其業務範圍,區分結算會員之性質種類,下列何者為非? (A)個別結算會員 (B)一般結算會員 (C)特別結算會員 (D)臨時結算會員    D
2.結算會員非因財務因素而導致無法按時繳交結算保證金,經期交所核准後,應於次一營業日何時完成結算保證金之繳交,並於次一營業日提出書面報告? (A)開盤前半小時 (B)開盤前一小時 (C)收盤前半小時 (D)收盤前一小時    B
3.期交所對違約之結算會員處以新臺幣多少金額以下之違約金? (A)十萬 (B)二十萬 (C)三十萬 (D)五十萬    C

七、結算保證金

(一)總額制
臺灣期交所對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採總額保證制。
(二)臺灣期交所應逐日計算結算會員之權益。
(三)保證金專戶
結算會員應於結算銀行分別開設「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與「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憑以辦理其自有及客戶所有部位之保證金款項與期貨交易所間之撥轉作業。(期交業§94Ⅰ)
(四)利息支付
結算會員繳存至期交所開設於結算銀行「結算保證金專戶」内之款項,由期交所逐日計算,每半年支付利息一次。(期交業§97)
(五)繳交時限
結算會員應於收到期交所之保證金款項追繳通知後一小時內,將所需繳交款項匯入其開設於結算銀行之結算保證金專戶。(期交業§89Ⅱ)
(六)登載事項
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客戶所有分別設置帳戶,逐日登載下列事項:(期交業§93Ⅳ)
1.期貨交易之部位結構及數額。
2.保證金之計算與收付。
3.市價變動所生權益差額之計算與收付。
4.保證金餘額。
5.保證金之追繳或提領。
6.其他應記載事項。
(七)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期交業§93Ⅰ)

八、買賣申報

(一)申報種類
單式買賣申報-成交單一契約。
組合式買賣申報-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僅限於選擇權契約交易。
(二)申報時效
期交所市場交易之買賣申報限當日有效。除另有規定外,得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十五分鐘內輸入,由期貨商按委託人之委託,依序逐筆輸入期貨商代號、結算會員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人帳號、期貨交易契約代號、價格、數量、買賣別、新增沖銷別,經期交所電腦主機接受後,回報該期貨商委託回報或成交回報。(期交業§35Ⅰ)
(三)變更買賣申報
申請變更買賣申報,除下列規定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之:(期交業§36Ⅱ)
1.僅減少買賣申報之數量。
2.僅就未聲明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或未聲明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限價買賣申報變更其價格、變更為市價買賣申報或變更為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前項所指撤銷或變更買賣申報均以尚未成交者為限。

九、買賣撮合

(一)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撮合二種。(期交業§38Ⅰ)
(二)集合競價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滿足最大成交量,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2.與決定價格相同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3.合乎1.、2.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開盤時採接近前一日結算價格之價位;開盤後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期交業§38Ⅱ)
(三)電腦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原則為:(期交業§37Ⅰ)

十、交割

臺灣期交所期貨契約之交割區分為實物交割與現金交割。
實物交割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實物交割者,結算會員應依期交所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期交業§91Ⅰ)
1.有應付交割標的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訂定之得交割標的種類,交付交割標的物或其憑證,並將擬交付之標的物種類、數量明細通知期交所。
2.有應收交割標的者,於交割價款交付無誤後,收取交割標的物或其憑證。
現金交割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現金交割者,以期交所所定之最後結算價,結算其權益。(期交業§92)
1.有應付交割價金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交付交割款項。
2.有應收交割價金者,依期交所計算之數額,收取交割款項。

十一、違約交割

(一)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交所即視該結算會員違約(期交業§101Ⅰ)
1.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結算保證金者。
2.未如期履行到期交割義務者。
3.違反結算交割契約之規定。
(二)對會員違約交割之處理
1.能以書面證明其非因財務狀況而違約者:(期交業§102)
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一小時完成結算保證金之繳交。期交所得對違約結算會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將事件調查報告送交紀律委員會備查,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2.因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情事,期交所得採取下列措施:(期交業§103)
(1)暫停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2)透過臺灣期貨交易所資訊連線系統轉知各結算會員及期貨商。
(3)清查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財產,並立即採取債權保全措施。
(4)處理違約結算會員之部位及保證金。
(5)對違約結算會員進行專案查核。

十二、委託交易人違約

期貨商之委託人不履行下列事項時,期貨商得依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一)保證金專戶餘額為負數
期貨商依受託契約之約定,全部了結受託人之期貨交易契約,以致其保證金專戶內餘額為負數,經通知後,未能於三個營業日內適當處理。(期交業§58)
(二)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義務
期交所依據期貨商申報違約案件經轉知各期貨商後,如發生委託人之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時,應由申報違約之期貨商負其全責。(期交業§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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