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基礎給付

作者:林O元

股份基礎給付

非現金交割

企業取得勞務或商品之交易,對價係以本身之權益商品(股票或認股權)進行支付,或係直接產生負債,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負債金額。

交割方式

一、權益交割:
企業取得勞務或商品,係以本身權益商品作為對價。
二、現金交割:
企業取得勞務或商品所產生之負債,主要是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並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償付。
三、權益或現金交割二選一:
企業取得勞務或商品之協議,允許企業或交易對方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交易相關日期

一、給予日:
企業與交易對方(含自家企業員工)對股份基礎給付協議達成共識之日,訂為給予日。若該協議須經核准,則已核准日為給予日。
二、衡量日:
衡量所給予權益商品公平價值之日。
1.與員工之交易衡量日:
給予日。
2.與非員工之交易衡量日:
企業取得商品,或交易對方提供勞務之日。

認列原則

一、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於取得勞務或商品時認列:
1.採權益交割者,認列權益之增加。
2.採現金交割者,認列負債之增加。
二、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所取得之勞務或商品,若與資產認列條件不符者,則應以費用認列。
三、企業為取得勞務給予權益商品,若屬立即既得,企業應於給予日當天,認列所取得之勞務。

既得條件

為取得現金、其他資產或企業權益商品,交易雙方在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下,應符合之條件:
一、績效條件:
要求達成特定績效目標(ex.於特定期間內,公司盈餘須達既定之成長幅度)。
二、服務條件:
要求交易對方完成特定期間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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