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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之資遣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資遣事由
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第75條)
1.因農田水利會
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
2.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農田水利會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3.延長病假
逾一年,不合退休規定。
4.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
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計算基數(第76條)
1.農田水利會
職員資遣應給與一次資遣費。
2.其計算方式以
被資遣人員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3.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
初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任職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辦理資遣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資遣費,並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
(三)不得辦理資遣事由
農田水利會人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辦理資遣。(第72條)
(四)資遣後再任職(第77條)
1.依本規則資遣者
如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資遣費,其重行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2.農田水利會職員
依規定不合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
3.其繳付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五年以上
非因案被免職或撤職者,並得申請一次發給農田水利會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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