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變動—再任與出缺

作者:洪正、陳雲飛

職位變動—再任與出缺

(一)再任

農田水利會再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高於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級時,依該職務所列範圍內原職級任用;並以所列最高職級為限。(第27條)

(二)出缺

1.農田水利會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時,應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代理或兼任其職務。

2.如農田水利會內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由次一職級職務人員代理或兼任。

特殊職缺

(一)任用(第29條)

1.農田水利會得應業務需要,就原有編制員額二等或三等職缺內調整改列機要人員,其員額不得超過二人。

2.機要人員應以專任為之,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3.會長得於改列員額內進用機要人員並隨時予以免職。

4.機要人員於會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同時離職。

(二)資格(第29-1條)

職稱

條   件

二等機要人員

一、曾任政府機關薦任、薦派或相當官等以上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二、曾任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教育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四、曾任民選公職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

五、曾任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各機關秘書長、主任秘書、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縣轄市副市長者。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者。

 

三等機要人員

一、具備前項各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政府機關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具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僱用人員,或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五、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六、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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