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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排水系統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1.捷運系統
給排水管路及其設備,應具有防止雜散電流腐蝕之措施。
2.一般用水的存量
必須符合當地自來水公司之規定(至少一天使用量需求),空調設備用水的存量須儘量符合一天運轉20小時使用量之需求,消防用水之存量應依消防法規辦理。
3.所有車站
應至少有兩套分離的排水系統,一套為污水排放系統,另一套為地板排水排放系統。污水的排放系統用來收集廁所、洗手盆、洗濯盆的排水;地板排水的排放系統用來收集隧道排水溝、連續壁之排水溝、出入口之排水溝、電(扶)梯機坑、空調設備滴水盆、月台下電纜管道之集水坑以及地板落水等排水。
4.排水系統
應依照有關污、排水法規和標準之最新要求設計。
5.應將集水坑內積水有效疏導
並視需要設置抽水泵浦,其控制盤底部高程以該區域軌道區維修走道高程為最低基準,並為排除漫流水,應於地勢較低之車站預留緊急排水管路,以利緊急抽水泵浦使用。
6.易受洪泛影響之低窪地點
應加強集水坑容量及抽水功能等防洪設施,以確保整體路網之防汛功能。
7.建物內各式排水管
應儘量避免埋設於混凝土內以利維修,且不論明、暗管皆不得自電氣類機房上方穿越。電氣類機房正上方不應設廁所、茶水間等有可能滲漏水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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