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結構

作者:邵康企業管理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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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的三大基礎


(一)職權(authority)


職權是管理者在「職位」上的權力,使其可以發命令並預期號令會被遵守。它是由上往下授予下階層管理者,給予其特定的權力,同時限制其在特定的規定內運作。


1.直線職權(line authority):


賦予管理者指揮其部屬工作的職權,從組織的最高層一直延伸到最底層,也就是遵循所謂指揮鏈中主管–部屬的職權關係。
「直線」這個名詞是用來區別直線經理與幕僚經理,「直線」強調的是管理者所負責的功能部門對組織目標具有直接貢獻,負直接之責任。對製造廠商而言,典型的直線經理是指生產和銷售功能,而人事和會計的管理者則被視為幕僚經理。


2.幕僚職權(staff authority):


當組織逐漸擴大及複雜,直線管理者會發現自己越來越沒時間,以及運用專門知識或資源來有效地完成工作。因此創造幕僚職權的功能來支援、協助及減輕原先的資訊負擔。其中,單純協助工作者稱為個人幕僚,提供專業知識者稱為專業幕僚。


3.功能職權(functional authority):


主管可以授權幕僚人員對某些特定的專業業務可逕行決定並要求各部門配合,例如安全部門可以向其他部門發佈關於安全的指示。惟如果範圍界定不明確,容易造成權責不相符的問題。


(二)職責(responsibility)


當我們被授與職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稱的職責,亦即當某人被賦予一定的權力,也必須負起相當的義務去執行。光有職權而無職責,權力有可能被濫用;同樣的,也不該有人應該負擔某種職責,卻沒有相關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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