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國營地方營民營之會計制度)

作者:陳文欽

第四十三條 (國營地方營民營之會計制度)

鐵路特考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一)國營鐵路

會計制度乃針對既有之國營鐵路事業訂定其營運期間之會計處理原則,以供主計及審計機關查核之用,所依據為會計法、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等法規。

(二)民營鐵路

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故民營鐵路機構除具有民間自行籌資設立之特性外,必要時尚須透過資本及金融市場籌集資金,亦適用商業會計法、公司法及證券發行及交易之相關法規等法令。

(三)民營鐵路機構

之股票一旦符合公開發行之要件者,即應公開發行,並應遵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公開發行公司所訂之相關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制報表,以滿足股東及融資機構之資訊需求。

(四)鐵路事業

有其特殊性,因此其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第四十四條 (專用鐵路經營客貨運輸準用規定)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本條規定專用鐵路經營客貨運輸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向交通部報備事項)、第三十四條(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第三十七條(聯運及鐵路撥車濟運)及第四十二條(分配盈餘之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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