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電化鐵路之電能供應)

作者:陳文欽

第十七條 (電化鐵路之電能供應)

鐵路特考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裁決之。
 

(一)為配合電化鐵路

便利輸電工程之實施,特參照電業法及電信法之規定訂定本條。

(二)目前臺鐵電化鐵路的電力

主要是臺灣電力公司所供應,鐵路電化後電力之供應尤其重要,不可一時中斷,因此必須優先供應。

(三)第二項是參照

電信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以利輸電線路工程之實施。

第十八條 (埋設、附掛管線溝渠之施工)

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
已設置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
 
為防止於鐵路橋樑、隧道或鐵路用地內埋設、穿越鐵路路基之管線或溝渠影響行車安全,特訂定本條,以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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