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國營鐵路運輸之管理)

作者:陳文欽

第二十二條 (國營鐵路運輸之管理)

鐵路特考
國營鐵路之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加強運輸之統一調度,特規定國營鐵路之運輸,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採用統一調度辦法管理之。目前臺灣鐵路管理局設有綜合調度所,依據之辦法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辦事細則」。

第二十三條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等事項)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
 
為建立鐵路事業人事制度適應永業化、專業化之原則,關於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國營鐵路發行公債、借用外資)
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為發展國營鐵路,特規定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以資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營鐵路之會計)

國營鐵路之會計,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
 
國營鐵路之會計,目前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故訂定本條,以利適用。

第二十六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參照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二)第三項之規定

則以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以調濟社會經濟,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則為適應事實需要,亦可規定臨時運價,均須由交通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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