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施工應備文書)
作者:陳文欽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一、路線
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
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三、全部工程
分段實施計畫。
四、資本總額
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五、管理組織系統
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本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施工應備之文書。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未於期限內依規定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以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核准籌辦之程序。
第三十條 (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文書)
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一、
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書
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三、路線
實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
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五、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本條規定專用鐵路施工應備之文書。
第三十一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興建涉及道路等設施之協調)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本條立法原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若涉及各項有關工程之設施,其有主管機關者,則宜與主管機關協調,而非協議;無主管機關者,則應申請備案加以處理。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