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施工應備文書)

作者:陳文欽

第二十九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施工應備文書)

鐵路特考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一、路線

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

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三、全部工程

分段實施計畫。

四、資本總額

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五、管理組織系統

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本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施工應備之文書。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未於期限內依規定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以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核准籌辦之程序。

 

第三十條 (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文書)

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一、

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書

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三、路線

實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

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五、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本條規定專用鐵路施工應備之文書。

 
第三十一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興建涉及道路等設施之協調)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本條立法原意: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若涉及各項有關工程之設施,其有主管機關者,則宜與主管機關協調,而非協議;無主管機關者,則應申請備案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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